按照中共松原市委办公室、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 通知要求,现将松原市检察机关工作职责公布如下:
(一)依法履行检察职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法律监督,严肃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
(三)加强生态环境公益检察保护,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四)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监管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