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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工作如何适应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方面的调整
时间:2014-08-24  作者:陈孝君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反贪侦查工作如何适应新刑诉法

在证据制度方面的调整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陈孝君

 

一、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打造复合型强侦队伍

要想适应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人是第一要素。大力开展专项培训、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着力提高信息化侦查能力、预警化研判能力、精细化初查能力、规范化讯问能力、组合化证明能力、扁平化指挥能力、一体化支撑能力和科技化应用能力等。坚持人才强侦,健全完善侦查人才引进、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管理机制,努力造就一支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合理,能力水平经得起办案实践检验,人才数量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的侦查人才队伍,为侦查工作长远发展奠定人才保障,从而带动侦查队伍专业化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转变执法理念和办案方式

(一)加强线索初查及立案前犯罪证据的收集工作。新刑诉法对侦查取证、证明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侦查的主要精力从获取口供转移到全面收集证据上来,实现“从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转变。

(二)拓宽办案取证思路并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配合。近些年来,在信息化社会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已经提出信息引导侦查的办案新模式,同时也在强调要利用现代化的侦查装备来取证固证。笔者认为,面对新形势,侦查人员要在原有的侦查手段上与时俱进,不仅要查被调查人家庭财产、车、房、股票等信息,更要加强对被调查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调取,利用话单分析、数据恢复等侦查技术手段搜集和固定证据。此外,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在刑事司法中转换运用,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侦查人员许多收集固定证据的时间,所以侦查部门应该向孤军作战向有效整合资源,加强内外部协作转变,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快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和证据转换机制。

(三)扩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范围及提高镜头下依法审讯的能力水平。目前所谓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指的是对被调查人正式立案侦查后的讯问进行完整录音录像,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正式传唤被调查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时就应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为在笔者看来,一个线索在侦查人员初查过后,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甄别从而初步判断被调查人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这种初查工作所收集的证据毕竟不可能完全尽善尽美,因为在正式传唤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后,被调查人必定会对侦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进行狡辩。此外,侦查人员也要积极去摸索新的询问、讯问技巧,提高“镜头下”依法审讯的能力水平,最好做到针对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灵活运用审讯技巧,准确区分政策攻心、运用谋略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的界限。

三、积极探索证人出庭作证工作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包括侦查人员在必要时也要出庭应诉。在实践过程中,职务犯罪证人出庭率也是非常低的,证人出庭率低主要是害怕被相关当事人打击报复,例如在贪污、挪用犯罪案件中单位的财务人员就由于害怕作证被接任的单位领导在工作中“穿小鞋”而不愿意上庭作证。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以后的工作中一是要建立起严谨的证人出庭作证审批程序;二是注重和拟出庭质证的证人的交流,对证人进行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三是要加强和案发单位的纪委及相关部门领导进行沟通,不要因为单位相关人员出庭指证前领导,而在其以后该人的工作中给予其不公正的待遇。

四、建立独立的非法证据审查部门和机制

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检察机关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完成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工作,力求将非法证据在侦查阶段就予以排除。笔者认为可以在反贪局下面的办公室里派专人负责证据方面的工作,对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非法证据及时排除,瑕疵证据及时补正,同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也可以商请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防止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动摇整个案件。

总之,在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实施的时候,我们要通过实际办案,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侦查工作。只有在实际办案中不断摸索、总结,才能真正开创查办职务犯罪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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