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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批捕案件应注重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4-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受理批捕案件应注重的几个问题

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王木坤  吕牧野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工作,侦查监督部门办作为案件的办理机构,协助案管部门把好审查关对案件的正常办理乃至后期的顺利诉讼也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着重审查。

第一,案件管辖权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管辖规定,直接关系到程序的正当性及执法办案的合法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26条规定,“对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属于办案质量有缺陷。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及报请决定逮捕案件时,首先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案件为四种,即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本院侦查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报请决定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案件管辖规定的提请逮捕案件应当不予受理,并建议其向有管辖权机关移送。

第二,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适用审查。提请逮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案是程序正当的体现及实体公正的保障。有的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未被抓捕归案或在逃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存在检察机关“批空”的现象。这种情况不仅使逮捕文书无法执行,更有甚者因为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而造成错捕,同时也以驳夺了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向检察员陈述意见的权利。

对此,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了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几种情形,可以看出法律的精神旨在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提请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案,否则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是否属于重复提请逮捕案件审查。重复提请逮捕案件常见于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长期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案件后期办理中可能存在承办人更换、机关地址搬迁、档案保管人员更迭等原因,造成原卷宗材料或主要法律文书丢失,公安机关因无法确定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已被批准逮捕,导致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同一犯罪事实重复提请逮捕。

对此,应该严格把关审查,对于“重复”提请案件,坚决不予受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因在逃而使批准逮捕文书一直未被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实际上就没有实现,逮捕文书因其具有的合法性及强制性,其效力一直存在。因此,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只需要执行之前的逮捕决定即可,不必再次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也不应受理此种“重复”提请案件。

第四,关键法律文书审查。主要是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否规范、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收集程序是否严格按照法定要求进行。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时随同案卷材料移送的必备法律文书,有统一的格式、内容要求和制作标准,审查案件时应首要审查这一项内容。

第五,卷宗目录审查。卷宗目录是整个案件卷宗的缩影,从中不但可以看出卷宗整理是否规范,更重要的是通过目录审查,可以发现侦查机关办案的各种法律手续是否齐备,程序适用是否适当,重要证据是否缺失等等,如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尸检报告、伤情鉴定及照片、涉案财物的物价评估鉴定、现场勘验笔录、相关视听资料等等。目录审查的必要性及功效仅次于案件提请逮捕书审查,也是履行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不容忽视。

第六、逮捕证据审查。就是审查卷宗中是否有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是否有曾经故意犯罪的证据,是否有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是否有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证据,是否有违反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方面的证据等,这些证据一般在卷宗中单列的。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案管部门就不应受理,否则增加了审查逮捕工作中的工作量,因此可以建议公安机关补证后再提请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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