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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职能定位 突破监督盲区 推动违法行为调查工作新发展
时间:2014-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立足职能定位  突破监督盲区

推动违法行为调查工作新发展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吉彩萍 闻永刚

 

2013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权,但是由于法律对如何行使这一职权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一权力的行使还存在一定障碍。面对这一司法实际,我院民事检察处经过认真研究,大胆探索,针对诉讼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存在的“线索不好摸、案件不好查、处理不好办”的实际困难,明确“六个打击重点、三种调查方法、四种处理方式”的工作思路,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违法行为调查的暂行规定》,在基本原则、案件来源、调查范围、程序启动、查后处理等方面诉讼违法调查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半年多来,取得了一些成绩。20131-8月,我市两级院共受理和发现违法行为线索35件,立案调查19件,经初查后,均已移送有关部门,其中12件已经处理完毕,其中建议更换办案人125人,32人受到了相应的纪律处分,有13人案件正在侦办。

一、明确六个打击重点,不事无巨细

面对纷繁的工作实绩,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我们在《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六种违法情形进行违法行为调查,包括民事诉讼立案、管辖、调解、执行及非诉程序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法律的;以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侵吞、挪用或者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的;在执行判决、裁定、调解文书的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贿赂的;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司法实践中,我们重点调查以上六种严重诉讼违法行为,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对案件办理影响不大的行为,则建议当事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反映。

在监督过程中,我们坚持当事人举报与检察机关主动监督相结合,打击司法腐败与审慎监督相结合,调查核实与有限介入相结合,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不越权、不越位、不代行职责,不是事无巨细,一概插手,而是重点明确,适度监督。

二、明确三种调查方法,不越俎代庖

由于调查工作涉及面广、事项繁,并且直接涉及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因此,调查权的行使须十分慎重。经过摸索,我们总结出“一问”、“一查”、“一听”的“三个一”调查法。实践证明这是成功办理调查工作的制胜法宝。

“一问”是指询问当事人核实案件信息。当事人控告、举报是检察机关发现诉讼违法行为的主要来源,为查明法院是否存在诉讼违法行为,我们在接到控告申诉材料后,首先需要向控告申诉人了解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以初步确定案件承办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有权力要求申诉人提供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申诉人拒绝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向申诉人作出不予监督决定书。  

“一查”是指查阅相关卷宗材料。阅卷作为一种传统的监督方式,是检察干警查清案件事实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方式。卷宗是对办案人员审判和执行行为的复制,是再现案件审理和执行程序的载体和依据,是检验诉讼、执行过程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渠道之一。我们只有对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才能获悉案情、掌握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程序运行的情形。在必要时还可以调取法院的庭审录像以及现场执行笔录等相关材料,以了解案件的完整过程。  

“一听”是指听取办案人员的意见。在确定案件存在较大违法可能性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听取审判人员或者执行人员对于案件情况的陈述说明,明确审判人员作出具体法律文书的法律及事实依据,明确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的合法性或者不采取执行措施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审判人员或者执行人员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是,由于这只是一种初查,在采取调查措施的过程中,我们不得采取过激手段,更不得限制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人身自由,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明确四种处理方式,不虎头蛇尾

我们开展调查工作时应注重把握调查尺度。对于具体案件选择四种较为稳妥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是线索经过调查不属实,举报没有事实依据的,及时回复申诉人或作撤销案件处理。我们认为,在进行调查时不能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对于法官不存在违法情形的,要做好当事人的解释说服工作,维护判决的既定力和审判权威。

二是发现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但不涉嫌犯罪的,以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建议更换办案人载明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及纠正意见或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回复或落实,并规定一个月内反馈纠正处理结果。如我院办理申诉人常某某不服民事执行裁定一案时,查明,市法院执行局于61日追加常某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并于当天作出民事执行裁定,认定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进行拘留,于62日对常某某实施司法拘留并送达拘留文书。我们认为,市法院执行局在对常某某作出拘留决定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知道其被确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从法律角度讲,常某某还不是承担给付金钱的义务主体,自然不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问题,该院作出的拘留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存在错误。我院及时向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更换本案办案人员。市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更换了办案人员,并函复我院。更换办案人的类似案件,乾安县检察院上半年共办理了153人,法院已经采纳93人。

三是调查的事项属于抗诉事实的,分别作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不抗诉(不提请抗诉)决定。审查抗诉案件也是发现违法行为调查线索的主要渠道,违法行为调查后确认审判、执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将有利于抓住抗诉工作的关键环节,实现突破。如宁江区检察院在审查高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发现办案法官收受案件当事人钱款的线索,遂对此展开初查。经查,发现案件承办法官王某某确实接受了案件当事人的1000元现金,遂向宁江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办案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就本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宁江区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基于我们的违法行为调查事实,给予王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就该案启动再审程序。

四是移送犯罪线索。案件经过违法行为调查后,承办人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与《案件线索移送函》,报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及时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通报、协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认为调查情况成熟,需要立案的,由民事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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