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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工作运行规则(试行)
时间:2018-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

工作运行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检察工作,落实全省检察改革要求,保障省院刑事检察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强化管理,根据 《 松原市检察管理体制和业务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 和 《 关于全省检察改革内部“精装修”工作指导意见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检察部遵循“稳中求破、破中保稳”总基调案监督,坚持“聚焦办案主业,突出检察官办案主责、的改革强化办、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原则,全面规范刑事检察部的决策、运行、监督、管理、考核等重要节点,理顺授权与监督、业务与政务、队建与党建的关系。

第三条 刑事检察部在院党组和分管副检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部长、副部长、监察专员和主任检察官等各类主体应当按照责权分工全面履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第四条 本规则是刑事检察部工作运行和内部管理的基础依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单项工作进行制度细化和补充。

第一章 部务管理

第一节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刑事检察部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及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指导;统一办理市检察院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抗诉、核准追诉、报请核准追诉等案件,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市检察院抗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追捕、撤销逮捕、改变强制措施的审批;负责市及各基层院立案侦查的重大、疑难、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工作;承办下级院相关业务的请示工作;研究制定工作细则、规定。

第六条 部长在分管副检察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刑事检察部的工作。副部长除承担一定数量的办案工作外,有针对性地开展刑事检察政策的调查研究,并协助部长各有侧重地开展部内工作。

第七条 刑事检察部设六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部长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主任检察官办案一组、三组侧重负责侦查监督工作,主任检察官办案二组、五组、六组侧重负责公诉工作,主任检察官办案四组侧重负责综合和未检工作。

第一节 部务决策与督办

第八条 刑事检察部建立部务会议制度,部务会实行部长负责制,对刑事检察部的重大工作部署、自身建设和关系刑事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事项和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九条 部务会成员由部长、副部长组成。部务会由部长主持召开,部长可以决定相关主任检察官或承办检察官列席部务会。必要时,分管副检察长可以出席会议。

第十条 部务会议研究讨论后,部长应当向分管副检察长汇报部务会决定。分管副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院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讨论的,应报请检察长同意后,按照市院相关规定做好提交上会的准备。

第十一条 部务会所做出的工作部署或决定,相关办案组或者人员必须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承办任务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应及时对督办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汇总并向部长汇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应纳入考评范畴。

第十三条 部长应全面把握刑事检察部整体工作进度,并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责成专人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协调督导。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 分案规则

第十四条 刑事检察部的分案工作应坚持一般兼顾特殊、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办案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案件,市院检务管理部案件管理办公室区分案件类别按流水号依次分案,直接面向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通知领取案件。受案后,由各主任检察官自行指定本组内具体承办及协办案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等特殊案件,由部长指定分案。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地区案件、涉外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含共犯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原则上由专门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第一节 案件的审查办理

第十八条 办案工作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作为基本的办案单元,应当严格按照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主体责权清单和办案流程,依法办案,履职行权。

第十九条 主任检察官应当带头直接办理案件,并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处理意见负责;对组织办理的本组案件按责权范围行使相应的审核权、决定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主任检察官对本组办案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承办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应当服从主任检察官的指挥。

第二十条 承办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审查意见承担责任。承办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审查建议,主任检察官应当进行审核并承担责任。主任检察官决定和改变承办检察官意见的,由主任检察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检察辅助人员在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与办案工作:

(一)具有助理检察员或者检察员资格;

(二)有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较强的办案能力;

(三)自愿参与办案;

(四)经主任检察官和部长批准。

检察辅助人员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对于检察辅助人员所承办的办案工作,主任检察官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办案过程中需要由主任检察官决定、审核的办案事项,承办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报请主任检察官决定、审核。

办案过程中需要由分管副检察长、部长决定或审核的办案事项,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报请分管副检察长、部长决定或审核。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应当提请或者主任检察官认为有必要提请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主任检察官应当及时提请部长组织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经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部长应向分管副检察长汇报。分管副检察长可以决定是否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上检委会的,主任检察官应当按照检委办要求提前做好上会的相应准备。

第二十五条 主任检察官、承办官、检察辅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规范署名,如实记录办案责任,做到办案留痕。

第二十六条 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起诉书、刑事抗诉书、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以检察机关名义发出的法律文书,由分管副检察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 办理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案件和公诉案件,通过采取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纠正违法、抗诉、沟通协调等监督手段,强化对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同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办案中涉及指定管辖、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线索、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超期羁押等情形,或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考评等工作事项,需要与相关业务部门移交线索或沟通衔接的,由相关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向部长汇报后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案件应当紧密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规范、全面、准确、及时。

第三十条 对符合检务公开条件的案件,应当按照高检院、省院和市院关于检务公开工作的统一要求,对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及时上网公开。

第三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应当按照高检院要求,全面、如实、明确记录事项、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三十二条 主任检察官负责组织管理本级的案卷归档工作,办案人员应当按照省院诉讼卷宗管理要求,全面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实行办案质量监督考核常态化机制。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办案规范执法评估表,全面反映执法风险以及下级办案单位办案瑕疵或违法等情况。综合组定期汇总评估情况后报部长审阅,并以通报、检查等形式进行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应当结合个案办理,总结实战经验,形成调查研究之风,提供可指导全省工作的规律分析和建设性意见,各办案组的调查研究工作情况纳入工作考核体系之中。

第一节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

第三十五条 刑事检察部实行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讨论刑事检察部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任检察官联席会是案件提请检委会讨论的前置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主任检察官应当认真参加联席会议,积极发言,对于所研讨事项提出明确具体意见;提交讨论案件的主任检察官以外的其他主任检察官不对自己的讨论意见承担司法责任。

联席会议所形成的讨论意见只作为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七条 如实记录联席会议内容,联席会议的讨论事项和讨论意见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副检察长并备案留存。

第三十八条 经联席会议讨论后仍不能明确具体处理意见的,主任检察官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做出决定,应当向分管副检察长书面报告。分管副检察长的意见供主任检察官参考,主任检察官与分管副检察长的意见不一致的,分管检察长可以提请检委会研究。

第一节 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市院刑事检察部对全市刑事检察工作进行年初或阶段性部署、组织推动、开展专项调研、适时总结,加强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独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践探索和指导,加强案件评查和监督工作,推动全省刑检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下级院刑事检察部门请示案件应当遵循逐级请示的原则,请示案件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向上请示。

第四十一条 市院刑事检察部向县(市、区)院刑事检察部交办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规定办案时限。对于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院刑事检察部通知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业务指导类案件,县(市、区)院刑事检察部门应当经过本院本部门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向市院刑事检察部当面汇报。必要时市院刑事检察部可以组织召开主任官联席会议听取案件。

第四十三条 备案审查案件坚持分级审查原则。下级院刑事检察部门根据备案审查规定,将相关案件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至市院刑事检察部侦查监督指导组、公诉指导组。应当报备的案件,市院侦查监督指导组、公诉指导组及时向省院报备。

第四十四条 在案件质量评估、备案审查、请示请批等指导工作中发现的下级院瑕疵或问题案件,指导组应当及时跟踪督办,逐案提出评估处理意见。

第一节 行文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综合组在研判刑事检察政策的基础上,具体参与部门整体工作谋划、部署,并就具体落实推进情况进行文字综合,供领导参谋决策。

第四十六条 刑事检察部的各类收发文工作统一由综合组负责,并区分阅件、办件登记,拟办后报部领导审批,批转相关人员办理,部内勤应做好文件的及时流转、回收、归档与清退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严格控制以市院名义的发文,规范办理以刑事检察部名义的发文,严格执行文件拟办、审核、签发、编号、用印、归档等程序。

第四十八条 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需要在省院检察内网以电子专栏、简报专刊形式发布信息的,或者以检察微信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的,应当报部长审核批准后,统一由综合组发布或者协调发布。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四十九条 刑事检察部设立司法办案质量评鉴小组,负责对各组司法办案质量和工作绩效进行确认和评鉴。评鉴小组应由部长、副部长等人员组成。

建立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一组建一档,司法档案应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参照,如实记载办案组各成员的办案和其他工作完成情况,全面体现办案质量、工作绩效、自身建设、纪律作风表现及主任检察官评鉴等内容。

第五十条 主任检察官负责对本组司法档案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办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办案绩效及工作纪律作风表现有评鉴权。司法档案由各组如实填写,交部内勤统一管理,及时层报部长、分管副检察长,作为对每位干警办案质量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全面落实高检院、省院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务,组织开展系统性岗位素能培训。

第五十二条 刑事检察部设立党支部,一名副部长任书记,支部成员由主任检察官、承办检察官或检辅人员担任。

第五十三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党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严格执行组织程序、严肃组织纪律,丰富组织生活,发展党员队伍,积极开展各类教育实践活动,实行“三会一课”,锻炼提升党组织的决策力、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

第五十四条 实行请假(含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及丧假等)、休假书面报告、审批制度和工作时间离院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组织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

第五章 协调保障

第五十五条 对涉及到本部工作谋划、部署、检务保障、队伍建设和党建及绩效考评等有关事项的,要积极加强与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政治部、纪检监察部、机关党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市院党组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院刑事检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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