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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二)
时间:2020-03-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

 

尤金堂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全市检察系统贯彻执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系列规定,对相关刑事措施以及作出的程序性决定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的建议》已收悉,现作如下答复:

一是对您提出的“三日内告知辩护律师”在实践中执行不好的意见,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虚心认领,将其作为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内容摆上日程,通过采取流程监控、规范性审查、案件评查等多种形式,从事前提醒、事中控制、事后考评等多角度有效遏制问题出现。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均能做到在三日内告知辩护律师。

二是对您提出的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在三日内向辩护律师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法律文书的意见,按照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文书属于涉密内容,可以在检察机关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上生成、推送,但不可以在互联网上推送。但鉴于您提出的意见建议,结合上级检察机关要求,全市两级检察院及时开通了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对案件程序重大节点变动信息及时向律师和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推送消息,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的受众面,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是对您提出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出具的书面辩护意见,办案部门应当出具回执,避免互相推诿的意见,

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公诉环节保障辩护律师权利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检察官应向律师送达《审查起诉阶段听辩护取律师意见表》,辩护律师所有辩护意见应在《意见表》上列明,《意见表》将装订入卷、有据可查,有效避免相互推诿,《实施细则》的制定实施为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增设了一道制度屏障。

四是对您提出的使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时,出现查询不畅、无法查询”的意见,市检察院进一步加大案件信息公开的力度和广度,对在网上公开的信息进行了丰富和充实,同时从技术层面推动系统升级改造,有效提升了网络查询的速度。

 

 

特此答复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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